吐鲁番市高昌区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公告
吐鲁番市高昌区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公告
为规范和加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稳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人口指:非高昌区户籍到高昌区的人员。出租房屋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流动人口到高昌区辖区应当天到就近的村(社区)或警务室、便民警务站进行登记,领取流动人口登记证,持证后方可在高昌区辖区内务工、经商、居住;在高昌区务工、经商人员和居住需超过30天以上流入人员应当办理居住证。
三、出租房屋业主应通过书面方式,向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经乡(镇、场、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核验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关出租、承租手续。严禁无证向他人出租。
五、旅店业经营场所对入住人员应当%录入旅店业信息管理系统。
六、辖区所有用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三产服务业及个人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查看流动人口登记证后方可用工,对无流动人口的登记证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警务室、便民警务站上报务工人口信息,登记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证。
七、用工单位(个人)用于务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应向所在村(社区)按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八、流动人口在高昌区入住后,出租房屋房东、用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三产服务业及个人,流动人口留宿的亲友应当3小时内向村民小组、村(社区)、警务室或包片干部报告。
九、对辖区各单位、企业、居民违反本公告和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员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年4月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高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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