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以吐鲁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基础,整合全市职业教育资源而创建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起源于年成立的吐鲁番棉花学校。之后,吐鲁番棉花学校更名为吐鲁番地区农业学校。年7月,新疆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并入吐鲁番地区师范学校;年4月,吐鲁番地区农业学校、技工学校、卫生学校三校联合办学,组建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年11月,吐鲁番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师范学校、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吐鲁番市职业高中并入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年8月,吐鲁番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正式更名为吐鲁番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于吐鲁番撤地设市,年更名为吐鲁番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整合吐鲁番职业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批准设立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面向未来,学院致力于建成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办学条件优良、特色鲜明、在疆内乃至西北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Turp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示范区库木塔格路号。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三条学院是由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学院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七条学院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开放办学理念,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立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第八条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条学院根据“扩大总量、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稳定骨干、造就名师”的方针,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培养名师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总量适中、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竞争力强,能适应学院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才培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二条学院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学制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在校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立足吐鲁番,面向全疆,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主要面向旅游、机电、葡萄酒、学前教育和医护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主动满足学生及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及社会对高职教育的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四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业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十五条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建投资标准,制定对学院财政支持的制度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拨款,以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

(二)对学院实施宏观调整管理,引导学院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的发展。

(三)提倡全市及有关单位与学院联合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厂矿、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

(四)鼓励教师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行业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本职能,积极服务地方经济以及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五)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监督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高职学历教育通过高考招收普通高中生、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学制为3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凡是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三)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通过。

(四)重大议题或中层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通过。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吐鲁番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院院级领导的任免、考核、调动由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的职权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团结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第二十五条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依法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领导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部门代表组成。会议议题由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特聘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二)由系(部)和相关部门推荐的在职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专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方面的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科研成果等。

(四)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审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裁决。

(七)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行业、企业代表或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定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项目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教学评价。

(四)审议学院和系(部)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制定教学改革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划等工作。

(五)审议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六)提出师资队伍培训意见及建议,提出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建议,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七)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代表以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少数民族教职工、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每学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必须经过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照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党务、行政等工作管理机构;各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管理重心下移。教学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行使管理本系(部)的各项职能;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分别代表学院行使各自职能。系(部)重大事项由系(部)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参与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院务、党务公开制度。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选拔任用干部及有关人事变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工包括专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并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教学、教育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学和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将进行教育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做出申诉结论。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至少含1名少数民族)并通过教代会认可。教师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教师申诉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听证会,组织审查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决定书,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国家和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管理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院坚持开展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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