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吐鲁番市兴泉酒店格林豪泰违法事
我大队监督员于年4月22日晚23时对位于吐鲁番市西环路与国道交叉路口处的兴泉酒店(格林豪泰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消防设施管网因施工过程中被挖断,导致该酒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及时向消防部门申请备案,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用那个急疏散预案;(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各单位制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防火灭火、保证消防安全的系统规定。)(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间距一般为消防车能顺利通行的距离,一般为7米)(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时,该单位还存在以下几点火灾隐患:1、占用消防车通道;2、楼梯层间自行隔出房间使用,违反要求;3、安全出口处停放车辆占用安全出口;4、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5、部分楼层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
针对以上消防违法事实,吐鲁番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已依法向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单位对存在的违法事实态度较好,也表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坚决改正存在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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